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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吴县人民法院2024年孙吴县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第2次)比价采购公告

· 2024-06-02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HLJGCYC21040100Z20241709019
项目名称: 2024年孙吴县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第2次)
采购方式: 比价采购
预算金额(元): 371000.0000
最高限价(元): 371000.0000
采购成本价(元): 370000.0000
需求详情:
一、项目概况:孙吴县人民法院物业服务项目,物业服务区域为孙吴法院办公楼所有区域(包含办公楼、前院、后院、车库、审判区、诉讼服务中心、食堂等)及孙吴县人民法院沿江乡人民法庭(孙吴县人民法院沿江乡人民法庭所含所有区域)。
二、服务内容及要求:
1保洁服务:
(1)孙吴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
(2)孙吴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3)孙吴县人民法院前院
(4)孙吴县人民法院后院
(5)门窗清洁,1年2次(包含孙吴县人民法院所有区域及孙吴县人民法院沿江乡人民法庭)
(6)清雪服务(孙吴县人民法院及孙吴县人民法院沿江乡人民法庭的清雪服务)
2日常维修服务:
(1)绿化管理:绿化养护
(2)给排水设备运行维护:设备维护
(3)房屋及维修管理:小修维护
(4)供配电设备运行维护:设备维护
(5)消防系统维护:设备维护
(6)空调系统维护:设备维护
3食堂管理服务:
食堂2名厨师工资及相关保险缴纳,食堂内卫生间、消毒柜、消毒机、油烟机、空调、灯具、锅碗岔等餐具更换、安全设施等所有食堂硬件的管理服务
4、其他类服务:
临时性、突发性采购人无法解决的相关物业服务类
、服务范围
1、保洁服务服务范围
1.1、孙吴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包含第一审判法庭、第二审判法庭、第三审判法庭、羁押室、羁押通道、远程提审室、安检处、卫生间、走廊、楼梯等所有审判区域涵盖范围)
1.2、孙吴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中心内外所有区域)
1.3、孙吴县人民法院前院
1.4、孙吴县人民法院后院
1.5、孙吴县人民法院办公区、审判区、诉讼服务中心;沿江乡人民法庭所有窗户
1.6、孙吴县人民法院办公区前后院、诉讼服务中心前院、审判庭前院、沿江乡人民法庭前院
2、日常维修服务范围
2.1、孙吴县人民法院办公区、审判区、诉讼服务区
2.2、孙吴县人民法院沿江乡人民法庭
3、食堂管理服务范围
孙吴县人民法院食堂
4、其他类服务范围
涵盖孙吴县人民法院办公区、审判区、诉讼服务区、孙吴县人民法院沿江乡人民法庭内的临时性、突发性采购方要求的相关服务
四、服务质量要求
1、保洁服务质量要求:
1.1、室内:
地面无水渍、无污渍,无垃圾,无积尘,光亮;墙面灰尘、无污渍,光亮,墙角无蜘蛛网;公共设施表面无积尘、无污渍、光亮;不锈钢表面无手印,无积尘,无污渍、光亮;玻璃上无手印,无积尘,无污渍、明亮;植物花盆无积尘,无污渍;卫生间无异味、厕坑便具洁净无黄渍、镜面、水盆、台面无污点,光亮、纸篓随时清理、保洁工具与保洁用品要统一放在指定地点;门楣、门套、墙面、墙角、地脚线、灯具、无积尘,光亮。
2.2、室外:
保持室外全天整洁干净,达到九无(无果皮、无纸屑、无塑膜、无痰迹、无污水、无暴露垃圾、无烟头、无乱张贴、无泥沙);四净(院内面净、果皮箱净、树穴绿化带净、地下通道净)一通(下水道口通);雨雪天气时,保证路面不积水、少结冰(中、大雪以上保证道路畅通)。
2.3、清雪:
保证冬季雪后落停或转小后一天内将孙吴县人民法院前院、后院积雪清理、运出法院范围内;保证冬季雪后落停或转小后三天内将孙吴县人民法院沿江乡人民法庭积雪清理、运出法庭前院范围内。
2、日常维修服务质量要求:
2.1、房屋:
保障屋面、地面、顶棚、室内外抹灰、门窗、玻璃、上下水、电气线路及设施、卫生设备、垃圾道等正常无损坏。
2.2、给排水设备:
办公楼区室内外排水系统的设备、设施,及其附属构筑物等正常运行使用进行养护维护,保证给排水正常。
2.3、供配电设备:
对办公楼区内的供电系统高低压电器设备、电线电缆、电气照明等设备正常运行使用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无用电隐患,用电安全。
2.4、消防系统:
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室内灭火栓、排放烟系统、安全疏散应急系统、防火门系统、二氧化碳等灭火系统进行日常管理和养护维修,保障消防设施符合规定要求,保障消防系统运转正常。
2.5、空调系统:
集中空调系统的运行管理及采气装置和各类风口等日常养护维修,保证空调正常使用。
2.6、绿化管理:
办公楼(区)树木、花草、绿地及 (门前规定区域)绿地的日常养护和管理。

符合采购方相关质量要求
服务周期: 365天
供应商数量:供应商不足2家流标
服务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孙吴县孙吴县人民法院
报名开始时间:2024-06-02 20:10
报名结束时间:2024-06-05 08:00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且已在本系统注册的供应商。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扫描件加盖公章);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6由供应商自行提供承诺说明,加盖公章);

三、凡对本次采购提出疑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单位: 孙吴县人民法院
联系人: 刘洋洋
联系电话: 18445638111
联系座机: 0456-7232161

四、参与项目
查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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